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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8.05 18:4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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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执行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与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卢明、朱叶忠、张明英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事件
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92327.5元
结果
驳回申请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定书

(2020)鄂7102执异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清河店207国道四季青农贸城物流区。

  法定代表人:康双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文,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卢明,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申请人:朱叶忠,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阿顺(系朱叶忠之父),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申请人:张明英,女,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与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卢明、朱叶忠、张明英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申请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称,2020年5月22日,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与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7102民初16号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资金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

  被申请人卢明应缴出资300万元,实际出资仅10万元;被申请人朱叶忠认缴出资为200万元,实际投资仅为60万元;被申请人张明英认缴出资为150万元,实际出资仅为15万元。被申请人卢明、朱叶忠、张明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卢明辩称,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股东会议决议要求股东一期出资300万元,每个股东都根据相应的股份比例出资到位,并非申请人所讲的卢明仅出资10万元。2018年8月9日,襄阳和祥润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使用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生产童车床成品销售,货款回款均由襄阳和祥润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帐户进出,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实际为空壳公司,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所物流的货物也不是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的货物,而是襄阳和祥润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货物,因此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向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索要物流货款不成立。

  被申请人朱叶忠辩称,本案的执行标的不足10万元,无需股东增资偿还债务;第一次股东融资300万元,确有两位股东未出资到位;本人是以60万元购买原股东股权加入的,是出资到位的。

  被申请人张明英辩称,公司实际出资情况是,第一期出资约300万元,本人现金出资45万元,异议人所说的本人仅出资15万元,不知从何而来。

  本院查明,原告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与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鄂7102民初16号判决已生效。判决内容为:1.被告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运费

原告诉称

  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卢明、朱叶忠、张明英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提供证据:1.本院(2020)鄂7102民初16号判决书;2.从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章程、认缴期限等信息;3.与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国的通话录音记录。

  另查明,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卢明认缴出资350万元,张志国认缴出资300万元,朱叶忠认缴出资200万元,张明英认缴出资1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期限为2039年前。该公司存在第一期认缴出资不到位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与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卢明、朱叶忠、张明英为该案被执行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各个股东的出资情况,与贝宁母婴用品襄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国的通话录音记录系言词证据和传来证据,无公司出资证明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各股东出资的依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同时也规定股东应按期缴纳其出资,但本案股东最后出资期限为2039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对出资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系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前提。故申请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将股东卢明、朱叶忠、张明英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湖北若比邻物流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汪四虎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田发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谢艳艳
书记员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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