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5 18:46
毛美花、临海市振男母婴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毛美花为与被执行人临海市振男母婴服装厂(经营者赵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08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浙1082执3815号
申请执行人:毛美花,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临海市振男母婴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汛桥镇丰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DUW9L2G。
经营者:赵芳芳,女,住浙江省临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毛美花为与被执行人临海市振男母婴服装厂(经营者赵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08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临海市振男母婴服装厂应归还毛美花借款137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71元,执行费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临海市振男母婴服装厂及其经营者赵芳芳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无证券、基金、收益类保险和其他股权投资;无车辆登记;赵芳芳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经本院另案在先冻结,因金额较少至今未扣划;赵芳芳名下与谢星辉共有的位于临海市汛桥镇丰桥北路109号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临海市不动产权第0××2号],本院已依法拍卖,所得拍卖款1064000元经分配后,本案分得执行款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赵芳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
2020年9月15日,毛美花与赵芳芳及其配偶谢星辉就本案未履行部分元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由赵芳芳、谢星辉于2020年年底前归还毛美花借款元,2021年年底前归还毛美花剩余借款5000元;二、赵芳芳、谢星辉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后,本案执行完毕;如赵芳芳、谢星辉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毛美花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协议同时还约定:本执行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在浙江移动微法院表示同意该协议后生效。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建议执行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
综上,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1082执381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褚秀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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