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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8.05 18:4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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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2020)浙06民初182号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诸暨雄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雄风集团有限公司、陈金迪、郭飞霞、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浙江雄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或冻结了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及银行存款

事件
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606,015.70 元
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对本院冻结被保全人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账户3109××××5883内606015.70元存款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执异58号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保全人):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尚晓军。

申请保全人: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第**

法定代表人:楼建根。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20)浙06民初182号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诸暨雄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雄风集团有限公司、陈金迪、郭飞霞、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浙江雄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或冻结了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及银行存款。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异议称,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恶意诉讼,故意虚构欠款事实,人为扩大诉讼标的,恶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贵院(2020)浙06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冻结其6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实际查封了其名下坐落于重庆市北碚区××街××号××大楼××平方米)及北碚区云华路500号和康宁路1号35套住宅(平方米)。同时冻结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账户3109××××5883、3109××××6345。其认为查封措施已经远远超过了裁定6500万元数额。特别是为应对新冠疫情,中政委【2020】13号文件要求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也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请求立即解除对其35套财产的查封和二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房产在查封之前已设定抵押且办理抵押时房产评估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2、超标的额查封判断应衡量拍卖三次后的变现价值。3、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提供了担保。请求依法驳回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解除超标的查封的异议申请。

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20)浙06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冻结诸暨雄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雄风集团有限公司、陈金迪、郭飞霞、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浙江雄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雄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7月20日,本院查封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街33号负2-1、负1-1、1-1、2-1、3-1、4-1、5-1、6-1、7-1号不动产,坐落于北碚区××路××号××号不动产。查封陈金迪、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康宁路1号4幢1-6-2、2-6-1、2-6-2、3-6-1、3-6-2、5幢2-6-1、3-6-2、6幢4-6-1、7幢1-11-2、8幢3-11-2、3-4-3、13幢1-11-2、2-11-2号不动产。同时冻结重庆雄风百货广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3109××××5883、3109××××8903、3109××××6345三个账户。其中3109××××5883账户冻结金额6500万元,实际冻结元,3109××××8903冻结金额6500万元,实际冻结元,3109××××6345冻结金额6500万元,实际冻结元。

异议人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申请人保全人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出对查封财产价值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事项为保全财产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本院(2019)浙06民初182号民事裁定财产保全标的数额为万元。本院所查封的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街33号负2-1、负1-1、1-1、2-1、3-1、4-1、5-1、6-1、7-1号不动产,坐落于北碚区××路××号××号不动产。查封陈金迪、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康宁路1号4幢1-6-2、2-6-1、2-6-2、3-6-1、3-6-2、5幢2-6-1、3-6-2、6幢4-6-1、7幢1-11-2、8幢3-11-2、3-4-3、13幢1-11-2、2-11-2号不动产,未经鉴定,具体价值金额不明。据异议人陈述,查封的部分财产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因此,难以认定查封财产存在明显超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人民法院在确定财产实施保全方案时,既要考虑有效保障申请人今后债权之实现,也要慎重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被保全人现时正常生产经营之影响。为此,对冻结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三账户中的一个账户可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本院冻结被保全人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账户3109××××5883内元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后予以解除冻结;

二、驳回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魏晓法

审判员杨子超

审判员王常山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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