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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来鉴与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8.05 18:4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2
摘要:

上诉人麦来鉴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件
麦来鉴与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911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来鉴,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罗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芬,女,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君,女,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麦来鉴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5月27日判决:“驳回原告麦来鉴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本院准予免交。”

原告方诉求

麦来鉴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惠而浦公司向麦来鉴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麦来鉴在惠而浦公司处工作20年。入厂时公安局已经出具证明,证据麦来鉴没有犯罪不良记录。麦来鉴在这次事件是出于正当防卫。梁耀汉用热汤泼向麦来鉴,麦来鉴用餐盘挡住热汤,餐盘边有毛刺造成梁耀汉头部轻微损伤。麦来鉴和梁耀汉并无积怨。因为车间调岗,麦来鉴和梁耀汉互换工作岗位,因此梁耀汉对麦来鉴的意见很大。惠而浦公司辞退麦来鉴是认为麦来鉴自卫过度,但这仅是惠而浦公司单方面的理由。麦来鉴没有毁坏公司生产设备,亦未造成停产影响。惠而浦公司拒绝出具失业保险证明和离职证明给麦来鉴,亦未归还麦来鉴的吊机证。麦来鉴失业后陷入经济困难,财产损失较大。

被告方答辩

针对麦来鉴的上诉,惠而浦公司答辩称:麦来鉴在公司内打架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惠而浦公司已经向麦来鉴发出书面纪律处罚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结算表、特殊工种离岗体检通知书等,麦来鉴拒绝签收。惠而浦公司在处理麦来鉴在公司内打架的事件上,严格遵循法律和依据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作出决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法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惠而浦公司是否应向麦来鉴支付经济补偿金。麦来鉴主张案涉打架事件是梁耀汉先挑起的,其出于正当防卫才用餐盘殴打梁耀汉头部。但根据梁耀汉的伤情以及麦来鉴无受伤的情况可知,麦来鉴当时并未处于人身危害紧迫性的状态,其殴打梁耀汉亦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本院对麦来鉴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麦来鉴在惠而浦公司处工作多年且确认有收到惠而浦公司印发的新旧版本的《员工手册》,因此其对惠而浦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明悉的。麦来鉴在公司内殴打梁耀汉,其打架行为违反了惠而浦公司的公司规章制度。惠而浦公司据此与麦来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麦来鉴寄送发出书面纪律处罚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结算表、特殊工种离岗体检通知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因惠而浦公司是合法解除与麦来鉴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令惠而浦公司无需向麦来鉴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麦来鉴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麦来鉴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麦来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崔景诚

审判员张雪洁

审判员张莹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蔡岱燐

书记员朱夏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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