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09:26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天才宝贝母婴用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桓台天才宝贝母婴用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32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
裁定书
(2020)鲁0321执1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桓台天才宝贝母婴用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桓台张北路织机构代码证号:583073382。
法定代表人:张志。
被执行人:张志,男,汉族,住桓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桓台天才宝贝母婴用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32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桓台天才宝贝母婴用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志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
二、如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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