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15:01
李艳与深圳市心心宝贝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深圳市心心宝贝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21677号
原告:李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州市柳。
被告:深圳市心心宝贝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8560XT。
法定代表人:耿楠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帅,男,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深圳市心心宝贝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艳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靖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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