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15:03
苏州傲立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罗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傲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0402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傲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81044246T,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叶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
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8783334X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罗宏。
被执行人:罗宏,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傲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罗宏的银行存款等财产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川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潘德进
书 记 员 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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