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15:04
黎少兰、贵港市港北区婴姿彩母婴用品店、谭健锋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黎少兰与贵港市港北区婴姿彩母婴用品店、谭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9)桂080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3896元以及利息,受理费452元。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桂0802执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黎少兰,女,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婴姿彩母婴用品店,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世纪经典住宅小区铺面。
法定代表人:谭健锋。
被执行人:谭健锋,男,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黎少兰与贵港市港北区婴姿彩母婴用品店、谭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9)桂080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3896元以及利息,受理费452元。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所在村委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申请标的本金43896元以及利息,受理费452元,执行费566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媚
审判员 黎红耀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廖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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