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 16:35
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与姜慧敏、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慧敏、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16830号
原告: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48586954。
法定代表人:秦克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慧敏,女,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郑州市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纬三街南侧郑新路西侧浩创梧桐郡。
法定代表人:赵秀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慧敏、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慧敏委托代理人晋龙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秀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元,并以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为止的利息(截至起诉日的利息为元)。暂合计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份,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了雅培、美赞臣等品牌的奶粉,货款未当场结清。经多次催要,2020年4月20日,被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内容为:“北北虎母婴欠一马货款元,四月底预计还款6万,五月底预计还款10万,6月底应把余款结清。承诺人:姜慧敏”。此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共计13万元,对于剩余元货款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托不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屡次推托还款,违反了双方约定,其除应支付货款外,依法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诉请的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姜慧敏答辩称:被告姜慧敏是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职员,其收到原告货物及出具计划书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起诉被告姜慧敏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原来说的是奶粉买一桶兑一桶,到最后又说三桶兑一桶,奶粉也已经出售过了,我们亏损很多,所以扣了原告的货款。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0日,被告姜慧敏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内容为:“北北虎母婴欠一马货款元,四月底预计还款6万,五月底预计还款10万,6月底应把余款结清。承诺人:姜慧敏”。此后,被告姜慧敏陆续支付货款共计13万元。
被告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姜慧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姜慧敏作为被告公司员工向员工出具有还款计划书,被告公司亦认可扣了原告的货款,故被告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姜慧敏系被告公司员工,其出具还款计划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欠款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并以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1元,由被告郑州北淙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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