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9 16:36
宝鸡市三秦妈妈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与张红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宝鸡市三秦妈妈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与张红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三秦妈妈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陕03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三秦妈妈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紫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常亚莉,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张红伟,女,汉族。
审理经过
宝鸡市三秦妈妈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与张红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三秦妈妈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红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张红伟居住的金台区陈仓镇金星村第五村民小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张红伟在村上分红款,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红伟名下长安银行账户余额398元、工商银行账户余额185元、农业银行账户67元,合计650元,其中50元扣缴为本案执行费,剩余600元向申请人支付。
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与申请人约谈告知案件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0)陕03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永涛
审 判 员 刘长春
审 判 员 刘正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延宏
书 记 员 贺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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