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16:36
吴烈鑫、广州亚特兰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吴烈鑫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1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15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烈鑫,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子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印,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亚特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713号101-601。
法定代表人:林其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烈鑫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1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少波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上诉人吴烈鑫上诉称,1.上诉人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方,且朱某与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上诉人事先并不知晓被告朱某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宜,且根据《合作协议书》条款:“甲方(朱某)承诺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担保及签署一切与森沃公司相关的事项与文件”,故朱某在未能获得全体股东(发起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个人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仅仅代表朱某的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因此,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缺乏事实依据。2.被上诉人如坚持将上诉人一并列为被告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履行相关合同的法律事实,故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依据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显示,案涉房屋位于亚特兰酒店巴贝高世界二楼,该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仅属朱某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的上诉意见,属案件实体审查部分,不属于管辖程序的审查范畴。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陈少波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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