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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区安怡母婴健康管理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0 16:3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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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安怡母婴健康管理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区安怡母婴健康管理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3309号

  原告: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IMU9PE0X。

  法定代表人:朱国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程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安徽程成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安怡母婴健康管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21产后恢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U547D77。

  经营者:邱绍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朝友,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安怡母婴健康管理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南京创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桂吾琼
书记员丁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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