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16:35
赵坤与河北金禧荟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王亦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诉被告河北金禧荟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坤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冀0403民初2387号
原告:赵坤,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河北金禧荟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鸿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贝,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亦彬,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鸿基大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诉被告河北金禧荟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坤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坤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坤负担。
审判员 郝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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