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15:49
大丰区小海镇贝思特母婴生活馆与徐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丰区小海镇贝思特母婴生活馆与被执行人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丽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0982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大丰区小海镇贝思特母婴生活馆,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经营者:张艳,女,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徐丽,女,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丰区小海镇贝思特母婴生活馆与被执行人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丽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徐丽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74元、律师费3000元、违约金2000元、执行费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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