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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县爱亲母婴专营店与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1 18:43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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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靖州县爱亲母婴专营店与被告杨华、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靖州县爱亲母婴专营店与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靖州县爱亲母婴专营店撤诉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湘1229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靖州县爱亲母婴专营店,经营场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坳上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9MA4NBUD42G。

  经营者:唐曾水,女,苗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旗帜大道。

审理经过

  原告靖州县爱亲母婴专营店与被告杨华、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对其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州县爱亲母婴专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依法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靖州县爱亲母婴专营店负担。

审 判 员 陈松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明星
书 记 员 贺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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