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18:43
李潇与深圳市龙华区宝贝宝贝母婴用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李潇与深圳市龙华区宝贝宝贝母婴用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潇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9326号
原告:李潇,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宝贝宝贝母婴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经营者:刘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潇与深圳市龙华区宝贝宝贝母婴用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潇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潇负担。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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