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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钢与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11 18:4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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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刘培钢与被告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九华楼公司)、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刘培钢与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36,260.13 元
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刘培钢医疗费24800.29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02民初496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培钢,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女,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启辰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铮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培钢与被告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九华楼公司)、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培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被告济南九华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牛启辰,被告山东华能大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伍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刘培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九华楼公司支付刘培钢医疗费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12870元、鉴定费4160元;2、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对济南九华楼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0日19时左右,济南九华楼公司经营的位于泉城路华能大厦三楼的全聚德烤鸭店烟道突发火灾,当时油污排放至旁边的通行道路,造成多人滑倒受伤。恰逢刘培钢骑电动车经过该路段滑倒摔伤,造成刘培钢左侧上颌骨骨折、牙齿21根折、22冠根折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刘培钢送至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后来发现是牙齿折断又陪同刘培钢先后去山东省口腔医院、济南市口腔医院就诊。双方对种牙问题一直协商不成,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被告济南九华楼公司辩称:1、济南九华楼公司前期垫付了元;2、刘培钢作为成年人未进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3、山东华能大厦公司作为华能大厦的所有者、管理者未对油污及时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对刘培钢损害承担一定责任;4、刘培钢先后去山大口腔医院等五家医院进行就诊,而且选择了价格比较昂贵的种植牙,存在过度医疗行为;5、据济南九华楼公司了解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在保险公司购有保险,对本案刘培钢所发生的损害,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进行救济,济南九华楼公司恳请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从公平公正角度进行考量。被告山东华能大厦公司辩称:1、刘培钢主张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对济南九华楼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在整个案件中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火灾是由济南九华楼公司的员工直接造成,另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涉案房屋位于山东华能大厦公司的三楼,于2015年1月1日出租给案外人山东旅游人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期限为五年,发生本案火灾时,尚处于租赁期内;3、刘培钢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与山东华能大厦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刘培钢受伤系其自己骑电动车不慎摔倒所致,同时受伤地点并不是位于山东华能大厦公司,而是在大厦周边的公共道路上;4、在整个事故过程中,山东华能大厦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首先道路流水是由公安消防机关救火所致,并非由于山东华能大厦公司的过错造成,同时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对公安消防机关不具有任何监督管理义务,所以济南九华楼公司认为山东华能大厦公司未尽到安全监督管理义务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且其意见超过了刘培钢的诉讼请求范围,不应支持。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0日18时50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7号“华能大厦”三楼的全聚德烤鸭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经营者系济南九华楼公司)的烤鸭房发生火灾事故,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点位于烤鸭房内烤鸭炉上方烟道内,起火原因为济南九华楼公司的员工王某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涉案房屋的使用人系济南九华楼公司;原、被告均称,涉案房屋所在建筑的所有权人为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在消防人员救火过程中,灭火水流沿着起火烟道、夹杂着烟道内的油污顺流至一楼院落,进而溢至院落外的市政道路县东巷,沿该道路自南向北流泻。据《都市新女报》、《民生直通车》两电视栏目报道,溢出的油泥污水在县东巷部分路面占据了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宽度,此时已经天黑,多名行人在途经上述路段时不慎滑倒。2017年9月10日20时左右,刘培钢骑电动车行经距“华能大厦”北约100米的路面时,误认为路面上积滞的为救火用水,未能分辨出其中混杂了油泥,致使电动车失控摔倒受伤,当场有两颗牙齿脱落。随后,刘培钢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被诊断为左侧上颌骨骨折、上颌前部牙槽突骨折、两侧上颌窦炎、21和22牙体缺损冠根折;济南九华楼公司曾垫付了刘培钢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元。2018年5月份,刘培钢至济南市口腔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21-22牙体种植手术和牙冠修复,自行支付了医疗费元。2018年1月9日,刘培钢委托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对其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了济三和司鉴所[2018]初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培钢构成十级伤残;刘培钢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300元。在本案的诉前调解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了鲁金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7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培钢之损伤不构成伤残,评定其营养期限为60日,误工期限为90日,建议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依据;刘培钢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860元。刘培钢提交的2017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载明,济南建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建功公司)为刘培钢缴纳了2017年度的社会保险。济南建功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出具的误工费证明载明,刘培钢系该单位职工,其月工资为4290元;因2017年9月10日交通事故受伤需继续休息治疗90天,造成误工费损失12870元。刘培钢提交的2017年度的齐鲁银行交易流水显示,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刘培钢分别收到工资元、元、元,以上合计元。另,刘培钢称涉案火灾约于19时40分扑灭,21时15分左右路面设置了警戒线。济南九华楼公司、山东华能大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火灾扑灭时间、设置警戒线的时间均不清楚。以上事实,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都市新女报》、《民生直通车》电视栏目报道光盘、刘培钢的病例及医疗费发票、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刘培钢的2017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济南建功公司出具的误工费证明、刘培钢的工资交易流水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窗体底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南九华楼公司的员工因用火不慎致使“华能大厦”三楼的烟道起火,救火水流夹杂着烟道中的油污溢出至市政路面,进而导致增高了行人滑倒的危险。济南九华楼公司作为危险的引发人,未能及时提示危险、预防危险的发生。故,济南九华楼公司应对刘培钢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刘培钢行至油污路面时未能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发现路面上有“水渍”时,仍然驾驶电动车通过,刘培钢对其所受伤害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相关电视栏目报道可以体现,事故发生时已经天黑,且有多名行人在涉案路面滑倒。因此,济南九华楼公司引发的危险已经达到了使一般人在普通注意义务下较难避免的程度。综上,本院认定对于刘培钢所受损害,济南九华楼公司承担80%的责任,刘培钢承担20%的责任。刘培钢为实施牙体种植及修复,自行支付了医疗费元;济南九华楼公司对该费用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有异议,但对此未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故,济南九华楼公司应支付刘培钢医疗费元×80%=元;同时,济南九华楼公司曾为刘培钢垫付了元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刘培钢应当负担元×20%=元;上述金额抵扣后,济南九华楼公司还应支付刘培钢医疗费元元=元。虽然刘培钢的误工证明载明了其工资标准和误工费金额,但刘培钢在三个月的误工期内际收到了工资元,其误工费金额应调整为12870元元=元;故济南九华楼公司应支付刘培钢误工费元×80%=元。对于刘培钢的营养费,本院核定其营养费标准为50元/日,故济南九华楼公司应支付刘培钢营养费50元/日×60日×80%=2400元。为查明事实,刘培钢垫付了鲁金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710号司法鉴定的鉴定费2860元,济南九华楼公司应负担2860元×80%=2288元。对刘培钢要求山东华能大厦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山东华能大厦公司是“华能大厦”的所有人,但涉案火灾及嗣后的次生危险并非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引起,刘培钢受伤并未发生在“华能大厦”院内,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对刘培钢并无安保义务,对其所受伤害没有责任。因此,对于刘培钢要求山东华能大厦公司对济南九华楼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刘培钢医疗费元;二、被告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刘培钢误工费元;三、被告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刘培钢营养费2400元;四、被告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刘培钢司法鉴定费2288元;五、驳回原告刘培钢对被告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刘培钢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刘培钢负担230元,被告济南九华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于骐宁

人民陪审员官秀英

人民陪审员梁颖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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