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18:42
济南金芒果饮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济南金芒果饮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4545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金芒果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蔡连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涛,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金芒果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金芒果饮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金芒果饮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济南金芒果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段勇强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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