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18:05
胡海花与广西三八六一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胡海花因与被告广西三八六一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胡海花以与被告广西三八六一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桂12民初2号
原告:胡海花,女,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南楚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三八六一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31423796C。
法定代表人:林萍,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海花因与被告广西三八六一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胡海花以与被告广西三八六一母婴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海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海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胡海花负担。
审 判 长 韦礼奎
审 判 员 邵 彬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 宁
书 记 员 杨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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