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18:07
宁夏星朗商贸有限公司与永宁县杨和镇贝贝拉姆母婴生活馆、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星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宁县杨和镇贝贝拉姆母婴生活馆、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2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永宁县杨和镇贝贝拉姆母婴生活馆。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宁0121执187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星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永宁县杨和镇贝贝拉姆母婴生活馆。
经营者: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永宁县杨和镇贝贝拉姆母婴生活馆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星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宁县杨和镇贝贝拉姆母婴生活馆、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2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永宁县杨和镇贝贝拉姆母婴生活馆、王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宁县杨和镇贝贝拉姆母婴生活馆、王某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星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利息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星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宁县杨和镇贝贝拉姆母婴生活馆、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星朗商贸有限公司至少支付3000元,以后按月偿还,两年内全部付清。因和解期限较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方式报结。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121执1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冬云
审 判 员 安 冉
审 判 员 朱海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杨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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