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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琳与常州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8.13 18:08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2
摘要:

再审申请人高琳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爱可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事
事件
高琳与常州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
结果
驳回高琳的再审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民申6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琳,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博,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翠竹新村。

  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琳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爱可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琳申请再审称,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1.关于拖欠工资,除2017年11月5日一笔元的工资及2018年1月1日的1000元,其他以“工资”名义的打款,均不在高琳的起诉范围内,可爱可亲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支付了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剩余工资,其他款项往来与本案无关。一、二审法院未支持拖欠的工资,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混淆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和股东与公司纠纷的法律关系。2.关于赔偿金,高琳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7日经过公司授权收取营业款,但从间接证据可以推断出高琳获得授权,且高琳在收取营业款后用于支付货款等公司日常经营,公司任意编造解除合同的理由,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赔偿金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拖欠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本案中,高琳虽主张可爱可亲公司拖欠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的工资,但其不同于普通的劳动者,从查明事实看,其承担了一定的公司管理、经营职能,担任可爱可亲公司的股东、监事,亦为常州市月亮天使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天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宏)的股东、监事。从高琳尾号7696的银行卡流水看,高琳与罗宏、月亮天使公司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高琳通过该账户向其余员工发放工资、收取货款、营业款等,高琳该账户也与其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

  虽有部分往来标注的系“工资”,但也有部分标注是“网银转账”等,高琳本人对部分具体转账的名目已无法理清。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高琳向可爱可亲公司主张该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关于赔偿金,高琳主张其获得公司授权而收取营业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赔偿金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亚男
审 判 员 徐美芬
审 判 员 张文强

法官助理 王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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