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15:49
杭州新花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花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新花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浙0411执1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花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洪业路。组织机构代码055538887。
负责人:阮瑞德。
委托代理人:毛成海,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仙源路织机构代码MA29NC7H0。
法定代表人:虞兴军。
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代码669156007。
法定代表人:虞兴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花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新花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元、利息(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货款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财产保全费9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西30A、30B、30C、30D、30E、30G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此外,暂未发现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11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422元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新花海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阿布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13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生才
执行员 顾金奇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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