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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电缆集团景德镇发达有限公司与于波波、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3 18:08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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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南洋电缆集团景德镇发达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波波、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程艺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被告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本案向原告南洋电缆集团景德镇发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

事
事件
南洋电缆集团景德镇发达有限公司与于波波、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
结果
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赣0202民初1477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洋电缆集团景德镇发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庄怡,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于波波,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昌南大道西山湖天地。

  法定代表人:江民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奇、施嘉,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艺超,女,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洋电缆集团景德镇发达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波波、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程艺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被告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本案向原告南洋电缆集团景德镇发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江西省馨悦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民
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
人民陪审员  甄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徐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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