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18:09
深圳市爱中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中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浙0382执2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中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将军帽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85739380。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组织机构代码:MA295DWL7。
法定代表人:林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中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5854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已被本院冻结,冻结金额为元。本院依据被执行人申请,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一案,故以上存款交由破产管理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由于该案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中胜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2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金涉湖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彭俊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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