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18:12
美标(中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解除保全申请人美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25502号民事裁定,冻结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5502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美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郭桓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三晓,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美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25502号民事裁定,冻结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美标(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标(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青岛海尔全屋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9,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樊蕾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宝荣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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