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18:15
王丽珠、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王丽珠与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特4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浙0702执3488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珠,女,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69156007。
法定代表人:虞兴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丽珠与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特4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元,已到位1259元,执行费110元,已到位1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在淘宝网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存放于金华兰溪嘉泰新时代广场浙江亚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设备及存货,因无人竞价而流拍。
另案(2019)浙0702民初8182号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华市东方地产),上述房产已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查封,需等刑事案件处置后,按照处置结果对财产进行处理。另案(2019)浙0702执6936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的江铃牌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浙0702执34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新贵
审 判 员 赖樟洪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邵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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