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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燎原乳业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东区京城贝儿母婴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3 18:1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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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甘肃燎原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京城贝儿母婴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甘肃燎原乳业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东区京城贝儿母婴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燎原乳业有限公司撤诉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8534号

  原告:甘肃燎原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徐家湾。

  法定代表人:马鹏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殿英,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京城贝儿母婴生活馆,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经营者:胡亚彬。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燎原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京城贝儿母婴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燎原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张 唯
人民陪审员 陈柯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琬婧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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