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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吉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8.13 18:1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3
摘要:

申请执行人中山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吉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207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事件
中山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吉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粤2072执96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卢金贵。

  委托代理人:张宇航,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吉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长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山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吉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207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吉厨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中山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吴锦阳
执行员  冯文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頔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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