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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别桥家有宝贝母婴用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3 18:1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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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儿童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别桥家有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别桥家有宝贝母婴用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04民初150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JHJ77。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别桥家有宝贝母婴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RNU2U9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

  经营者:李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谦,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儿童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别桥家有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达儿童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达儿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迪
审判员 赵玉兵
审判员 施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冰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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