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18:16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因贝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X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361号
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
经营者:赵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该店员工,住河南省淮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X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8元,减半收取计6824元,由原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海涛
二0二0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浦鑫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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