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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童泰母婴生活馆与临泉县御园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御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2021.08.15 15:5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6
摘要:

原告临泉县童泰母婴生活馆与被告临泉县御园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御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事件
临泉县童泰母婴生活馆与临泉县御园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御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驳回原告临泉县童泰母婴生活馆的起诉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8378号

  原告:临泉县童泰母婴生活馆,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城中北路108、109号霞光广场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R68UR1P。

  经营者:刘全顺,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临泉县御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酮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TLQ52F。

  法定代表人:马季。

  被告:阜阳市御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御园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LT6J2X。

  法定代表人:刘亮。

审理经过

  原告临泉县童泰母婴生活馆与被告临泉县御园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御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临泉县御园商贸有限公司身份信息不明确,应先行驳回起诉,待原告完善信息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临泉县童泰母婴生活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临泉县童泰母婴生活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毕雯琦
书记员王鹏飞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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