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16:13
徐广清与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清诉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91民初72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广清,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超,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涵,山东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震,山东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新明,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清诉被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广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广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徐广清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闫昊昀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赵红月
书记员王佳博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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