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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聚视江苏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5 16:17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3
摘要:

原告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聚视江苏家居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聚视江苏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4民初240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淮海西路599-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视江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22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忠树,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聚视江苏家居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六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张玲玲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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