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16:18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江县无忧宝宝新宠儿母婴用品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市监处字【2020】3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川1723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橄榄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林,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开江县无忧宝宝新宠儿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开江县普安镇欧尚购物广场。经营者:陈大玲。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市监处字【2020】3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本局于2020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字【2020】3号),以被执行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行为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开江县无忧宝宝新宠儿母婴用品店处没收违法所得620元和罚款20000元共计罚没款20620元。本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义务。2020年6月4日和10月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和《征求意见书》分别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没款。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如下:罚没款206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开江县无忧宝宝新宠儿母婴用品店作出的开市监处字【2020】3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当,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开市监处字【2020】3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开江县无忧宝宝新宠儿母婴用品店罚没款20620元。
审判长 翁庆裕
审判员 廖秋实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玖铄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