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16:18
卢虹与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案件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受理原告卢虹诉被告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卢虹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文书正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329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虹,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高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洁,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卢虹诉被告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卢虹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虹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范矛
人民陪审员蔡维佳
人民陪审员杨少宁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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