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李浩、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浩、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5 16:1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70
摘要:

上诉人李浩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事件
李浩与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上诉人李浩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文书正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266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浩,男,199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洁,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浩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国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浩又以找到原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浩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马惠生审判员于英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秦林艳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