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7:12
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太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太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文书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1470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智力岛南路16号都市花园酒店,组织机构代码:550813620。法定代表人:陈杆,执行董事。被告:安太刚,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阜安办事处胶州东路与广州东路十字路口南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太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逄锦禄
人民陪审员刁会丽
人民陪审员徐振玲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左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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