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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亮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5 16:2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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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苏0508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三行后增加如下内容:司法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亦于本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亮。

事件
刘亮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40,000.00 元
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司法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亦于本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亮。

文书正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7358号之一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对原告刘亮与被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9)苏0508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三行后增加如下内容:司法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亦于本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亮。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衡晓晴

审判员潘宇容

人民陪审员谢永坤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涵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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