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16:21
刘亮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2019)苏0508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三行后增加如下内容:司法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亦于本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亮。
文书正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7358号之一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对原告刘亮与被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9)苏0508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三行后增加如下内容:司法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亦于本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亮。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衡晓晴
审判员潘宇容
人民陪审员谢永坤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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