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16:21
武汉天鹅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根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鹅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恋公司)与被告高根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鹅恋公司经本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文书正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91民初404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天鹅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文娟,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根梅。委托代理人:许静霞,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鹅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恋公司)与被告高根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鹅恋公司经本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鹅恋公司负担。天鹅恋公司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严海涛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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