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16:22
原告上海中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审理的原告上海中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富公司诉请被告宝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首期基础服务费24万元以及首期品牌使用费25万元等。
文书正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4民初293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中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T区229室。法定代表人:袁永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G,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16号。法定代表人:薛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审理的原告上海中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宝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富公司诉请被告宝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首期基础服务费24万元以及首期品牌使用费25万元等。被告宝地公司辩称,双方合同签订的系意向性合同,合同生效条件不完备;双方签订的服务管理协议和品牌使用协议,其中品牌使用协议约定设计商标“乐嘉”,属知识产权协议,应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知识产权审理法院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4年4月28日,原告中富公司与被告宝地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品牌使用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宝地公司委托原告中富公司为南京绿地之窗项目北广场5号地块2-1号楼共300套(具体套数及管理面积,以该项目设计确定后经双方确认为准),提供管理服务。原告中富公司将所有的中英文商标“乐嘉”(英文名称为LOCCA)授予服务公寓在对外宣传、出租经营销售过程中进行有偿使用。被告宝地公司首期品牌使用费为25万元等。本案的服务合同、品牌使用合同,所涉服务取费标准、订约目的、具体运营方式等均不可分割,具有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性质,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审理。因本案被告宝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类案件集中管辖的精神,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等区划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李书剑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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