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16:22
李宏伟与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李宏伟与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玉泉森信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文书正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02民初259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宏伟,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济南历下德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常金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济青,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宏伟与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玉泉森信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被告济南玉泉森信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陈济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李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玉泉森信酒店补发李宏伟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劳动报酬6400元;2.判决撤销济南玉泉森信酒店下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3.判令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支付李宏伟周末加班费36571元;4.判令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支付李宏伟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2197元;5.判令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支付李宏伟高温补贴960元;6.判令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支付李宏伟取暖补助2200元;7.判令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支付李宏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00元;8.判令济南玉泉森信酒店补缴李宏伟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以及2014年11月至今的五险一金。事实与理由:李宏伟自2006年5月6日入职济南玉泉森信酒店餐饮部职工食堂,2014年11月因病向公司请假,李宏伟于2014年12月先后接受门诊和住院治疗,济南玉泉森信酒店在李宏伟治疗期间停发工资,且未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15年3月停缴李宏伟的社会保险。济南玉泉森信酒店于2015年3月5日在李宏伟医疗期内违法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李宏伟提起劳动仲裁,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济南玉泉森信酒店辩称,1.李宏伟于2015年3月7日收到我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其于2017年3月30日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宏伟的诉讼请求。2.我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全年累计旷工七天或连续旷工三天,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规定已经我单位2013年度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而且2014年1月18日李宏伟本人对包括该规定在内的《员工手册》进行了学习,并参加了问卷考试。该项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而且李宏伟知晓该制度。李宏伟在工作期间多次旷工、早退,上班期间脱岗外出,上班时间玩手机等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我酒店正常管理秩序和工作安排,而且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因李宏伟承诺悔改,所以单位对其给予宽谅。且2014年1月8日李宏伟本人也写了保证书,表示如再旷工、脱岗、早退将视为自动辞职,甘愿接受酒店处理。但是之后,李宏伟依然我行我素,脱岗、早退、旷工行为多次发生,以抽取的2014年10月26-30日及11月11日的监控记录看,该员工有早退和脱岗行为,这仅仅是10月底5天的时间。2014年11月4日-9日连续旷工6天后于11月18日起又连续旷工,再也没来单位上班。因此,2015年3月6日,我酒店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送达了与李宏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邮政网站系统显示李宏伟本人于3月7日签收了该通知。所以,李宏伟与我酒店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3.对于李宏伟请求的”发放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劳动报酬6400元”,我单位只能发放其11月份实际上班天数的工资。2014年11月4日-9日及2014年11月18日-2015年3月7日属于旷工,没有工资。按照我酒店《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三条第2小条的规定:旷工期间按旷工人员本人日标准薪金的双倍扣发工资,连续旷工3天以上及年度内累计旷工7天,予以辞退或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4.李宏伟第二项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李宏伟严重违反了企业《员工手册》规定,违背了自己的承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部门工作安排,是其过错造成的,单位不承担责任。因此,给其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是履行正常手续,是合法行为,所以不应撤销该通知,也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李宏伟第三项请求。鉴于酒店行业工作特点,经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我酒店除办公室行政人员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存在周末加班。6.李宏伟第四项请求。我酒店没有安排李宏伟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无从谈起。7.李宏伟第五项请求。按照李宏伟保证书的承诺,及2015年3月7日我酒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送达,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享受高温补贴。8.李宏伟第六项请求。关于合资企业职工取暖补助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所以不应支付。9.李宏伟第七项请求。不知李宏伟是如何计算的数据,如何界定时间。所以,该项请求我方不予答复。10.李宏伟第八项请求。李宏伟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18日在我单位没有入职记录,所以期间的五险一金不应补缴,2008年1月的五险一金已缴纳。按照李宏伟保证书的承诺,及2015年3月7日我酒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送达,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补缴2014年l1月至今的五险一金。11.关于李宏伟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中,我单位需要说明,李宏伟2014年11—12月没向酒店履行病假手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李宏伟提交的空白仲裁申请书,因无李宏伟的签名,不具有客观性,本院不予确认。对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提交的2008年山东玉泉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修订员工手册议案”的决议、职工代表签到表、员工手册及2013年度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员工手册》部分条款的补充与修订决议等文件,该两份证据中有各职工代表的签名,具有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提交的李宏伟保证书、李宏伟学习员工手册测试题,李宏伟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但其未向本院申请鉴定或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提交的考勤表,其上有各被考勤员工对应的签名,具有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宏伟在济南玉泉森信酒店处工作,先后在餐饮部职工食堂、车库等岗位提供服务。2015年3月5日,济南玉泉森信酒店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载明李宏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今未到单位上班,而且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属于严重旷工行为,在员工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解除与李宏伟的劳动关系,要求李宏伟于3月18日前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在出具该通知前,济南玉泉森信酒店向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了意见,该工会委员会批复同意解除。济南玉泉森信酒店于2015年3月6日通过EMS邮寄向李宏伟发送了该通知,李宏伟于2015年3月7日收到了该通知。2016年8月1日,李宏伟以济南玉泉森信酒店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加班费、取暖补贴、高温补贴、二倍工资,后于2016年9月2日撤回该起诉,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6﹞677号决定书,准予李宏伟撤诉。2017年3月21日,李宏伟以济南玉泉森信酒店为被申请人再次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济南玉泉森信酒店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劳动报酬6400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加班费3657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2197元、高温补贴960元、取暖补贴2200元、二倍工资19200元、自2006年5月到2008年1月及2014年11月至今的五险一金。该委经审查后认为李宏伟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7﹞195号决定书,对李宏伟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李宏伟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时限内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李宏伟要求撤销济南玉泉森信酒店下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对李宏伟要求济南玉泉森信酒店补缴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以及2014年11月至今的五险一金的诉求,本院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系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李宏伟因济南玉泉森信酒店对其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发生争议的,应自其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于2015年3月7日收到通知,于2016年8月1日第一次提起仲裁时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未能形成仲裁时效的中断,其于2017年3月21日提起本次仲裁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对李宏伟其余各项诉求,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李宏伟要求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补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劳动报酬640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李宏伟要求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李宏伟要求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周末加班费36571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宏伟要求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2197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李宏伟要求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高温补贴960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李宏伟要求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取暖补助2200元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李宏伟要求被告济南玉泉森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邓明明
人民陪审员胡丽颖
人民陪审员李宗善
判决日期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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