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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叁斗全山棕制品有限公司、韶关市诺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5 16:2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4
摘要: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叁斗全山棕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叁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诺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诺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事件
韶关市诺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叁斗全山棕制品有限公司民事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

文书正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民终176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叁斗全山棕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A区工业大道C2地块(振东路对面)B2座首层。法定代表人:王红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诺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中华新街31号2楼。法定代表人:翁卓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叁斗全山棕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叁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诺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诺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制品有限公本院认为,涉案争议床垫是否存在归责于南海叁斗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存有质量问题床垫的数量,是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确定涉案床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其成因的方法,应是委托相关具备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而原审法院在未作出明确指引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下(一审案卷材料无反映该事项,双方当事人均认同需要进行鉴定,但应由对方申请),即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判归由南海叁斗公司承担因未在限期内申请鉴定的不利法律后果,显属不当。同时,原审法院依据国家质量检验机构于2012至2015年间作出的检验报告(其中2013-2015年间的3份报告真实性存疑),认定涉案床垫存在归责于南海叁斗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事实,值得商榷,因该检验报告是对规格为米长的床垫进行检验,而本案涉案床垫规格均为2米长,两者规格、批次不一,以该检验报告直接适用于涉案争议床垫不严谨。关于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床垫数量,原审法院虽到诺庭公司仓库进行了查看,但并未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床垫进行清点、核实以及制作调查勘验笔录,仅凭诺庭公司的诉请即认定有282张床垫存在质量问题显属事实查明不清。综上所述,原判对涉案床垫是否存在归责于南海叁斗公司的质量问题以及数量有多少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叁斗全山棕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陈东阳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赖洁华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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