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7:13
潘日连、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潘日连与被执行人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34260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20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7执20307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日连,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泳,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5975550F。
法定代表人:朱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日连与被执行人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34260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20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18年9月工资差额35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2016年11月8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350元;3、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9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元;4、支付2018年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所扣工资117元;5、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984元;6、支付律师代理费元;7、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全部执行款4265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执行本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所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全部执行款42650元,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342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张薇炜
审判员林俊燕
审判员叶小丽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霞清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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