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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琴与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16 17:1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50
摘要:

原告汤琴因与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梦家居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汤琴与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44,954.65元
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汤琴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02民初1029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琴,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

法定代表人朱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雯,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倩婷,女,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单位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汤琴因与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梦家居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琴,被告远梦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雯、谭倩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琴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元经济补偿金。

被告远梦家居公司辩称:被告认为仲裁裁决法律事实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汤琴于2011年2月28日入职远梦家居公司,在远梦家居公司驻湖南省大区人人乐专柜从事促销主管工作,人人乐专柜于2020年3月撤场。之后,汤琴被安排到公司的长沙办事处继续从事促销主管工作。汤琴主张远梦家居公司长沙办事处的领导在2020年6月8日口头通知其不要去上班,离职原因系远梦家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6月9日,汤琴收到远梦家居公司相关负责人通过短信发送的“催促到岗通知书”:“经查,您于2020年6月9日未到指定岗位报到,您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定,现通知您于2020年6月10日前到指定岗位报到,不报到或逾期报到的当做旷工,连续旷工3天视为你方提出离职申请处理。请您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到指定岗位报道。落款为远梦家居公司”。2020年6月10日,远梦家居公司又通过短信向汤琴发送“催促到岗通知书”,要求汤琴于2020年6月11日前到指定岗位报道,具体内容如2020年6月9日的“催促到岗通知书”。汤琴收到两份“催促到岗通知书”后并未进行回复,也未再回岗提供劳动。

后汤琴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远梦家居公司支付汤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对汤琴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汤琴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短信、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汤琴主张远梦家居公司长沙办事处的领导在2020年6月8日口头通知其不要去上班,并主张离职原因系远梦家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远梦家居公司在2020年6月9日和6月10日向汤琴发送“催促到岗通知书”,远梦家居公司已通知汤琴到岗并告知汤琴不到岗的法律后果,汤琴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一直未到岗工作的行为系主动离职。汤琴要求远梦家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汤琴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朱星辉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吴静

书记员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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