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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虹与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舍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8.16 17:1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60
摘要:

原告吴丽虹诉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梦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吴丽虹与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舍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32,152.10 元
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吴丽虹与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972民初2095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丽虹,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芬,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南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50F。

法定代表人:朱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雯,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南五村山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88L。

法定代表人:朱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楚慧,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瑜,女,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丽虹诉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梦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丽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芬、被告远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雯、被告美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瑜到庭参加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定的审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并申请扣除审限3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吴丽虹的入职时间:1999年10月29日。

二、吴丽虹的工作岗位:销售经理。

三、各当事人的关系:

美舍公司是远梦公司的子公司,吴丽虹的社保由美舍公司参保。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与吴丽虹存在劳动关系的是远梦公司。吴丽虹要求美舍公司与远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远梦公司、美舍公司的员工、办公场地等存在混同,且吴丽虹的社保是由美舍公司购买,两公司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子公司和母公司的规定,美舍公司是远梦公司的子公司,故美舍公司为吴丽虹参保或者吴丽虹在美舍公司的场所工作不足以证明美舍公司与远梦公司存在混同,吴丽虹诉请美舍公司对远梦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2016年的工资差额元和2018年的工资差额元:

吴丽虹在庭审中明确2016年被克扣的元是2016年基本工资表中的暂压提成相加所得,2018年被克扣的元是2018年1-12月基本工资表的保证金2的金额。吴丽虹认为上述款项属于其工资部分,远梦公司应予支付。远梦公司主张因吴丽虹未完成销售任务,根据约定,不应发放。吴丽虹提交的证据显示吴丽虹2016年2月至12月每月提成暂压20%,吴丽虹和远梦公司的证据显示吴丽虹2018年每月提成暂压20%至28%。远梦公司提供的加盟部2016年业绩汇总表显示吴丽虹当年完成率为%,差率为%,扣款率为%,有吴丽虹签名;2018年年度美舍各部门目标与实际达成情况确认表显示吴丽虹当年完成率为%,也有吴丽虹签名。另,吴丽虹与远梦公司签订的2016、2018年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显示:双方约定了吴丽虹当年的销售总额以及每季度的销售任务;2016年度如未完成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差额的倍扣除全年佣金,完成90%则全年佣金按原佣金比例的85%计算,完成80%则全年佣金按原佣金比例的70%计算;2018年度如未完成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差额的2倍扣除全年佣金,完成90%则全年佣金按原佣金比例的75%计算,完成80%则全年佣金按原佣金比例的60%计算。

本院认为,加盟部2016年业绩汇总表和2018年年度美舍各部门目标与实际达成情况确认表显示吴丽虹均未完成销售指标,远梦公司扣除的提成也未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故吴丽虹诉请远梦公司支付2016年的工资差额元和2018年的工资差额元,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2018年年终奖的问题:

吴丽虹确认没有与远梦公司明确约定每年均需发放年终奖,但认为以前每年都会多发一个月底薪作为年终奖。远梦公司主张年终奖不属于工资部分,而是依据业绩考核发放,吴丽虹2018年的业绩没有达标,故没有发放年终奖。

本院认为,双方没有对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进行约定,吴丽虹诉请远梦公司支付2018年的年终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2019年2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

远梦公司已付吴丽虹2019年2月工资元、2019年3月工资元、2019年4月工资元、2019年5月工资元。庭审中,吴丽虹撤回关于2019年2月工资差额的诉请,故本院只对2019年3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进行审查。吴丽虹主张这几个月的工资应以之前的月平均工资元减去这几个月已发的工资数额。仲裁庭认定吴丽虹的月平均工资为元,远梦公司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而吴丽虹主张的月平均工资较仲裁庭认定的少,故本院采纳吴丽虹的主张认定其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为元。至于各月的计薪时间,远梦公司和吴丽虹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的出勤天数一致,但休假情况不一致。远梦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吴丽虹3月份请假6天、休年假4天、公休5天。吴丽虹提交的光盘显示在远梦公司OA办公系统中其3月份考勤记录中吴丽虹3月公休72小时、事假48小时、实勤16天,吴丽虹在系统上提出“其当月请了6天假,正常休息5个周日,上班20天,其在远梦公司从未双休过,远梦公司没有安排工作给吴丽虹,要吴丽虹双休吴丽虹也没意见,但要出正式通知”。另外,吴丽虹与远梦公司行政主管江**在2019年4月26日以及5月3日的录音显示江**确认安排吴丽虹双休的情况。本院认为,吴丽虹没有证据证明其3月实际出勤20天,而且吴丽虹提交远梦公司OA办公系统中的考勤记录出勤天数与远梦公司交的考勤记录出勤天数一致,故本院对远梦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中的出勤天数予以采纳。根据吴丽虹与江**的录音以及吴丽虹在OA办公系统中提出的异议,结合远梦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知,吴丽虹与远梦公司原本仅约定每周休息一天,故本院认定远梦公司OA办公系统中显示的吴丽虹3月公休9天中有4天为年休假,对远梦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本院予以采纳。远梦公司仍需按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除6天事假和5天公休之外的20天的工资,即2019年3月的工资为元×(20天÷26天)=元。至于4月份,因吴丽虹未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其4月的实际出勤天数,故对远梦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本院予以采纳,而远梦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吴丽虹4月请事假6天、公休5天、休年休假1天,故远梦公司4月应向吴丽虹支付除6天事假和5天公休之外的19天的工资即元。至于5月份的工资,吴丽虹也未提供当月考勤记录,远梦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吴丽虹当月公休6天(其中1天为法定节假日)、请事假2天、休年休假3天、自5月30日起没有上班,同理,本院对远梦公司提交的5月考勤记录予以采纳,远梦公司5月应向吴丽虹支付除2天事假和5天公休外22天的工资即元×(22天÷26天)=元。上述应付工资减去远梦公司已付的3月至5月工资,所得差额为元,但仲裁庭认定远梦公司需支付的差额为元,仲裁庭认定的差额未超出吴丽虹的诉请范围,而远梦公司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远梦公司应向吴丽虹支付工资差额共元。

七、关于1999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的规定,吴丽虹在2019年5月29日离职,故远梦公司对2017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及休年休假情况负有举证责任,2017年之前的休年休假情况应由吴丽虹举证,现吴丽虹未能对2017年之前的休年休假情况进行举证,故对其诉请2017年之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就2017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远梦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吴丽虹2017年已休年休假5天,吴丽虹对此未能提供反证,故对远梦公司主张尚有5天2017年的年休假未休,本院予以采纳。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由于吴丽虹与远梦公司原本约定每月上班26天,故吴丽虹剔除加班费后的日薪为元÷[8小时×天+8小时×(26天天)×2倍]×8小时=元,即远梦公司应向其支付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待遇元/天×5天×200%=元,但远梦公司未对仲裁裁决的元提起诉讼,应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远梦公司应向吴丽虹支付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元。

至于2018年和2019年的休年休假情况,远梦公司主张已经安排吴丽虹于2018年2月15日、2018年2月19日、2018年2月20日、2018年2月21日、2018年10月4日、2019年2月8日、2019年2月9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3月9日、2019年3月23日休2018年的年休假,安排吴丽虹于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5月18日、2019年5月25日休2019年的年休假。远梦公司的考勤表显示吴丽虹上述月份的出勤天数与吴丽虹提交的考勤表的出勤天数吻合,但远梦公司的考勤表载明吴丽虹休息的时间中包括年假,吴丽虹所休的假期已经超过双方原本所约定的每月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但远梦公司并没有扣除超出约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没有上班期间的工资,且根据上述第六点,远梦公司也已经补足了除双方原本约定的每月休息日之外的工资,故远梦公司主张已经安排吴丽虹休了2018年和2019年的年休假,本院予以采纳。对吴丽虹诉请远梦公司支付2018年和2019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吴丽虹在仲裁阶段主张远梦公司在2019年5月30日将其违法解雇并强行要求其离开工作岗位,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是远梦公司把其客户分给其他人管理,又把其剔出工作群,2月发放工资时不足额发放工资,直到5月底其离开后才发2月份工资,3月开始发底薪,又不提供工作条件,属于被迫离职。吴丽虹提供了工作群解散的截图以及其工作场所有人在装修的照片。

远梦公司对吴丽虹主张的离职原因不予确认,主张在2019年5月28日向吴丽虹发送调岗至东莞市**镇三屯经销部的通知,吴丽虹在5月29日收到通知,但不同意调动,经两次催岗仍未到岗,属于自动离职。针对吴丽虹说的装修问题,远梦公司主张曾通知吴丽虹去其他的工作岗位工作,但其拒绝,且办公室为开放式办公室,其可以自主选择其他空余的座位。至于2019年2月工资迟延发放的原因,是因为双方对工资数额存在争议,吴丽虹拒绝签工资表,故迟延发放。远梦公司提供的光盘显示其5月30日和6月4日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吴丽虹返岗,并在5月29日向吴丽虹邮寄调岗通知书。

本院认为,吴丽虹在仲裁阶段和本案庭审中对离职原因的陈述并不一致,也未能举证证明远梦公司存在违法解雇的情形,对于被迫离职的情况,其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已经达到被迫离职的情形。另外,在远梦公司多次通知返岗的情况下,吴丽虹也没有作出回应。综上,本院认定吴丽虹属于自动离职,对其诉请远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九、关于公证费1600元:该诉请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本案不予处理。

十、仲裁请求: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退还2015年8月份以入股的名义收取的50000元;2.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克扣的2016年的工资元、2018年工资元、2018年年终奖2800元;2.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差额元(元元=元)、2019年3月份工资差额元(元元=元)、2019年4月份工资元、2019年5月份工资元;3.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1999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元。

十一、仲裁结果:1.确认远梦公司与吴丽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由远梦公司向吴丽虹一次性支付2019年2月至5月工资差额元、2017年度剩余5天的年休假工资元,以上共元。

十二、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克扣的2016年的工资元、2018年工资元、2018年年终奖2800元;2.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差额元(元元=元)、2019年3月份工资差额元(元元=元)、2019年4月份工资元、2019年5月份工资元;3.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1999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元(20××2倍=元);5.公证费1600元。庭审中,吴丽虹撤回关于2019年2月工资差额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吴丽虹与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二、限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丽虹支付工资差额共元;

三、限被告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丽虹支付2017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元;

四、驳回原告吴丽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经申请免交,故原告无需再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陈雪敏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淑君

附录

陈洁欣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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