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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6 17:15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1
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事件
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文书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1422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智力岛南路**都市花园酒店。法定代表人:陈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都市118酒店法定代表人:白峰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山远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丛美英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正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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