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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6 17:15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86
摘要: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三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事件
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按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文书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1397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被告:广州市三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冠忠。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三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白洁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燕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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