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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晨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16 17:15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36
摘要: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晨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事件
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晨浩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40,600.00 元
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高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1月的品牌授权费40600元;

文书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03民初216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原告职工。被告:高晨浩,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观海路**。公民身份号码:131181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晨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被告本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品牌授权费、信息系统维护费、区域管理费共计115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8日,原被告签署了《酒店筹备及委托管理合同》(DS000931),授权被告在河北省冀州市滨湖大道交警队对面开设“都市118”特许加盟酒店,合同期限自正式开业后8年。2015年2月起,被告违反合同不再向原告支付品牌授权费、信息系统维护费和区域管理费等。且2015年2月起被告不使用原告提供的酒店管理系统,导致原告无法准确获得被告酒店真实收入。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1、双方未签订委托合同,被告系与山东星辉盈联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与原告无关;2、委托合同未实际履行,盈联公司未进行监督指导,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合同签订后至今未开业。筹备费被告已支付,但盈联公司未给予筹备支持;品牌授权费为系统连接正常,按月收取,该系统一直未正常连接;区域管理费用于区域经理到店培训、监督、管理的杂费,盈联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信息系统维护费自开业之日起算,被告酒店一直未开业,不产生该费用。3、盈联公司假借签订合同,恶意磋商,违背诚信原则,我方要求解除合同。4、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8年3月8日,山东星辉盈联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二、2014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都市集团连锁酒店筹备及委托管理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河北冀州新汽车站店的酒店非独占性使用原告的“都市118”酒店品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缴纳的费用有:1、品牌授权费,第一、二年按酒店营业收入的%按月收取,第三至八年按酒店营业收入的3%按月收取;2、区域管理费:每个店面300元/月按月收取,用于区域经理到店面进行培训、督导、质检、营销的管理杂费;3、信息系统维护费:每月360元;此外还需一次性缴纳酒店筹备费58800元、酒店管理系统费用30000元、装修保证金等。原告称被告已缴纳2015年2月之前的品牌授权费、2015年7月之前的信息系统维护费、2017年3月之前的区域管理费,至2019年11月共欠缴品牌授权费87000元、信息系统维护费18720元、区域管理费9000元。被告主张不应缴纳上述费用。三、关于品牌使用情况,美团APP中被告经营的酒店名称为“都市118连锁酒店(衡水冀州新汽车站店)”,接受网上预订,并配有门店字号照片。最早的顾客评价发生于2015年4月29日,被告对该评价进行了回复。被告主张其经营酒店未使用原告品牌“都市118”,2019年以前叫冀州市洲际酒店,现在叫吆吆捌商务酒店,美团没有变更名称。法庭要求被告提供门店字号照片,被告无法提供。四、关于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原告称被告使用了4个月,此后停止使用。五、关于区域经理到店情况,原告称区域经理到被告酒店催收相关费用,但没有证据。六、关于营业数据,原告称因被告未使用酒店管理系统,无法获取营业数据,品牌使用费按每月1500元估算,要求对被告营业数据进行审计。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审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信息系统维护费。原告自认被告仅使用信息系统4个月,此后未使用,则该费用不应产生,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区域管理费。原告自述区域经理仅到店进行催收,并未到店面进行培训、督导、质检、营销,则该费用亦未发生,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关于品牌授权费。被告主张酒店未开业,但其已在互联网上对外预订,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美团APP显示被告经营的酒店字号含有“都市118”字样,被告虽主张酒店已改名,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使用原告品牌,应向原告支付品牌授权费。根据合同约定,品牌授权费按营业额计收,但双方均未提供营业数据,被告亦不同意审计,综合被告在酒店筹备期间已缴纳酒店筹备费等费用,本院酌情按每月700元计算品牌授权费,被告应向原告缴纳截至2019年11月的品牌授权费40600元(700元×58个月)。再次,被告未能证明其经营酒店不再继续使用原告所有的“都市118”品牌,则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1月的品牌授权费40600元;二、驳回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晨浩各承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牛兆鑫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耿翠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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