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7:16
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朱西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西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文书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118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71号8楼都市酒店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杆,执行董事。被告:朱西伟,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临沂市经开区(开发区香港路与广安路交汇处路北)。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西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340元,由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逄锦禄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鞠晓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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