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7:16
山东星辉盈联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之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山东星辉盈联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之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文书正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739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星辉盈联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526室。法定代表人:陈杆,执行董事。被告:张之杰,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星辉盈联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之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星辉盈联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山东星辉盈联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衣鹏
人民陪审员张菽娟
人民陪审员王晓英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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